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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後語言法制與政策年表
台灣雲林縣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李玉璽老師編輯 2016年編寫 最新修正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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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三月,經蔣介石核定的【台灣接管計畫綱要】,在語文部分提出國語普及計畫,禁止使用日語。主張接管後應確立國語普及計畫,限期逐步實施國語普及。公教人員應首先遵用國語。
 
1946年,成立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成員有魏建功、何容等人。主張要把五四以後的言文一致運動理想,在台灣落實,希望在國語尚未普及前,暫時以台語漢文讀音(又名孔子白、文讀音、讀冊音)為過渡性媒介,讓台灣人民熟悉國語國音。
1947年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十三日呈(大溪檔案): 對於中等學校以上學校校長、教務、訓育主任,及語文 史地等教員以選用外省人之優良者為優先,要求一切中小學教師,以任用「內 地」能通國語者為原則,使能加強國語、國文、公民、史地教育,改造臺灣人思想,使其完全中國化
 
1947年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禁止使用日語,各教育機構停止教授日語,直到1963年才開放私立大學設日語系,國立大學設日語系更遲到1989年才允許設立,為了強力推行國語,不鼓勵說台語等母語。
 
1948年台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五次大會,客家人劉闊才議員(後任立法院院長)質詢學校中國文科目鐘點過多,教育廳長答覆稱國語為基本學科,尤其台灣剛光復不久,國語尤其重要云云。
 
1947~~1996 學校禁止說台語,台語不存在於教育體系之中,只靠家人口耳相傳,在學校講台語會被處罰,教會也被政府禁止用羅馬字拼音教台語,布袋戲甚至被迫改成講國語,直到李登輝總統上任,才將台語列為鄉土教育之一環
 
1955年,台灣省政府禁止教會傳授羅馬字拼音以及用羅馬字拼音傳教。
1957年,教育部決議羅馬字聖經有礙推行國語政策,由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協助教會在聖經上標註注音符號。
1958年,教育部決定羅馬字聖經在三年內暫准使用,之後必須逐漸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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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台灣省政府《加強推行國語計畫》實施辦法
(1)各級學校師生必須隨時隨地使用國語;學生違犯者依獎懲辦法處
理。
(2)禁止電影院播放方言、外語。
(3)嚴加勸導街頭宣傳勿用方言、外語。
(4)各級運動會禁止使用方言報告。
(5)嚴加勸導電影院勿以方言翻譯。
1970年教育部頒布「加強推行國語運動辦法實施要點」提倡說國語運動,要求學生隨時隨地說國語,不要說台語,減少台語節目等方言節目,增加國語節目。
1973年,教育部頒布國語推行辦法,各地方教育機關設國語指導員、舉行國語講演比賽、國小一年級新生教學,應先教國語注音符號等。
 
1993年 內政部長吳伯雄及教育部長郭為藩在立法院表示:過去單語政策對母語是一種過失。教育部宣布母語教育列入中小學教育範疇,可以選修台語以及客家話
 
1994年 教育部公布國小鄉土教學活動課程標準,在總目標中加入【語言】知識,分段目標加入要了解鄉土語言
 
1995年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80號解釋認定全國大學以大一國文等科目為共同必修科目違反大學自治講學自由違憲,共同必修科目喪失全國大學必修的強制性,全面解禁下,大一國文學分從八學分到零學分都有,地位與通識其他科目一致,完全由各大學自行規劃,也可以規劃客語、台語、原住民語等其他台灣國家語言課程,畢竟從國小國語、國高中國文一直到大一國文都用國語進行教學,學生國語能力普遍比母語能力要好很多,母語能力有待加強,但迄今多數大學仍未在大學通識課程中規劃台語等母語課程取代大一國文。
 
1997年 第一個私立大學的台語系成立,與眾多的中文系相比顯得勢孤力單,且分成研究台灣語文、台灣文學、台灣文化等方向,學生未必對台語有較深研究。
 
2000年 為配合九年一貫教育課程內容,教育部鼓勵增設台文系,因此成立了第一個國立大學台文系所。
 
2001年 陳水扁總統任內,將台語等鄉土語言列入國小課綱
 
2002年 教育部開始在國小實施母語教學
 
2006年教育部公布台語羅馬字使用方案以及行政命令【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2007年 行政院文建會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但是在立法院遭到國民黨黨團反對而遭擱置。
草案明定﹐「國家語言」定義為「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國民有權使用各種語言﹐禁止歧視。不管是所謂的國語(北京話)、台語、客家話、原住民語言等都包括在內。
 
2009年 立法院國民黨團削減台語認證預算引發抗議
 
2010年舉辦第一次台語語言能力測驗
 
2018年12月25日 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
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的精神,促進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黃國書、許智傑、張廖萬堅、吳思瑤,還有時代力量黨團各提出《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版本,最後主要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並經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通過。 《國家語言發展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為未來設立台語頻道的法制基礎。
 
國家語言發展法於2019年1月9日公布,該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2022年8月1日起生效。台語、客家話、原住民語以及手語共同取得台灣的國家語言之地位,除了在國小、國中有台語課程等本土語文課程以外(語文,涵蓋語言以及文字,以台語來講,就是要台語聽說讀寫,包括教育部頒定的台語羅馬拚音書寫在內),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也會納入課綱,成為必修課程,教育部也因應法規修正,開始培育台語師資等本土語文師資,以滿足高中國家語文師資需求。
 
2020年8月,因應台語教學向上延伸到高中,為了培育師資,成功大學、清華大學、彰化師範大學、台北師範大學開設台語師資學士後學分班,以目前領有教師證以及資深台語教學支援人員為招收對象,希望改善以往台語師資多為兼任,難以維生的現狀,比照國文老師,朝專職專任方向邁進。
 
2021年1月,教育部召開課審大會,會中決議國中教育階段本土語文課程,在七、八年級必修每週一節,九年級則列為選修的彈性學習課程,預計111學年度實施。教育部表示,將持續提供學校開設各語別課程所需支持,包括開課經費、交通費、現職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等,並建立人才庫媒合,降低成班限制。

教育部台語認證介紹

A卷適用於完成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課程之學生、對台語有興趣之一般民眾、新移民或外籍人士等或其他初學者等之語言能力認定。教育部並將持續推出自學配套措施,未來希望朝普及、推廣性質發展。
B卷適用於本土語言師資、台語進階學習者、臺文系大學畢業生、一般性服務業之台語服務資格等之語言能力認定。教育部將鼓勵各機關企業以本認證考試為語言能力判定之依據。
C卷試用於臺文系所研究生、自我挑戰之台語學習者、台語從業人員、專業性服務業之閩南語服務等之語言能力認定。教育部將鼓勵各專業單位採用本認證考試之成績。
2014年 教育部107課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將東南亞語言列為本土語言
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2006年行政命令,2013年修正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訂定本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需求,並妥善運用本署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之認證培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
四、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未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
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底前應達百分之三十。
(二)一百零四年底前應達百分之六十。
(三)一百零五年底前應達百分之百。
前項認證指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一百零二年以前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一百零三年以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級以上。
五、有關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本署得補助通過認證之現職教師考試報名費用。
六、各校應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助辦理報名外,應妥善運用本署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加強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
七、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八、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情形,自一百零二年起列入統合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與台語教學相關的法律

與台語教學教育部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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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與法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李玉璽老師編輯整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合格)2018.10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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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詞的使用,最早源自美國,在1962年,瑞秋‧卡森(Rachel Carson)發表了著名的小說《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一書後,引起廣大的回響。
1972年,由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倡議,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強調的是要針對本國或世界上真實環境中的議題,進行有關環境的專業知識、態度、技能,並為實踐永續環境而努力的教育。
1980年代,美國針對有害廢棄物多半棄置在非裔黑人、印地安人居住區議題,開始進行反思,例如
(1)上流有錢階級是否為了過更好的生活,而犧牲了貧困階級的環境?(租稅不公,過度向財團傾斜,中下階級租稅負擔過重)
(2)先進國家之所以先進,是不是來自於開發中國家的犧牲(把高污染產業移到開發中國家等)?
(3)都市生活之所以便利,是不是來自於農村的犧牲(比如公司把高污染的工廠設在農村,但是總部卻設在都市)?
針對這些議題的反思,在美國形成了社會運動與環境正義的討論。

1992年美國聯邦政府環境保護廳設置「環境正義局」,台灣除了既有環境法規之外,在2000年以後,也基於環境正義,開始積極制定各種環境教育法規

環境正義與法律
台灣歷屆總統任內通過的「環境教育法規」簡表
李玉璽整理
蔣中正總統任內
1972年公佈「飲用水管理條例」
1972年公佈「國家公園法」
1974年公佈「水污染防治法」
1974年公佈「廢棄物清理法」
嚴家淦總統任內
1975年公佈「空氣污染防治法」
1975年公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蔣經國總統任內
1983年公佈「噪音管制法」
1986年公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李登輝總統任內
1989年公佈「野生動物保育法」
1992年公佈「公害糾紛處理法」
陳水扁總統任內
2000年公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1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2年公佈「環境基本法」
2003年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
馬英九總統任內
2009年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2010年公佈「環境教育法」,成為台灣從環境正義理念推動環境保護與永續環境教育之重要法律依據,而健康權的維護(食品衛生)、自然生態保護、節能減碳、垃圾減量、公廁整潔、污水處理、綠建築的推動、地下水的保育等等,則是台灣政府以及民間依據「環境正義」的理念所推動的具體作為。
蔡英文總統任內
2018年空污法三讀修正通過加嚴10年老車排放標準
環境正義已成為全世界追求環境權利平等,減少弱勢族群受害,且追求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的思考與行徑,為維護個人及團體之尊嚴,尊重其特殊與不同之需求,達到自我實現並提昇個人、社區之能力及永續發展。
環境法律相關民間團體介紹
台灣經過半世紀的工業發展,環境爭訟案件愈來愈多,一群法律人深感環境案件在公設法扶體系居於弱勢地位,遂於2010年成立「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簡稱EJA」。這些年來,環境法律人協會努力彌補環境爭訟的司法缺口,以理念與經驗說服更多年輕世代的律師加入,同時也串連公民、學者與社團夥伴,協助居民參與環評及爭訟程序,陪伴受害當事人站上街頭、走進法庭。希望透過每一個案例,發掘環境法規的缺漏,為台灣的環境永續奠定穩固的法制基礎。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係由1977年來台的美國律師文魯彬所發起(其於2003年八月放棄美國籍,十一月歸化為台灣籍),希望以法律相關活動作為促進環境或棲地保護的平台,支援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的草根運動。我們認為,保護、保育和復育自然環境就是健全社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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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科大樂齡大學課程 通識教育中心 李玉璽副教授 性別關係與法律20201029

CEDAW公約、人權兩公約、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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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教學與研究的趨向」學術研討會

日期-2019/12/21(週六)上午9:30–12:20
地點-政治大學綜合院館北棟13樓法學院法治斌講堂
主辦單位-
中國法制史學會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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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與法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李玉璽老師編輯整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合格)2018.10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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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詞的使用,最早源自美國,在1962年,瑞秋‧卡森(Rachel Carson)發表了著名的小說《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一書後,引起廣大的回響。

1972年,由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倡議,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強調的是要針對本國或世界上真實環境中的議題,進行有關環境的專業知識、態度、技能,並為實踐永續環境而努力的教育。

1980年代,美國針對有害廢棄物多半棄置在非裔黑人、印地安人居住區議題,開始進行反思,例如
(1)上流有錢階級是否為了過更好的生活,而犧牲了貧困階級的環境?(
租稅不公,過度向財團傾斜,中下階級租稅負擔過重)
(2)先進國家之所以先進,是不是來自於開發中國家的犧牲(把
高污染產業移到開發中國家等)?
(3)都市生活之所以便利,是不是來自於農村的犧牲(比如
公司把高污染的工廠設在農村,但是總部卻設在都市)?
針對這些議題的反思,在美國形成了社會運動與環境正義的討論。

1992年美國聯邦政府環境保護廳設置「環境正義局」,台灣除了既有環境法規之外,在2000年以後,也基於環境正義,開始積極制定各種環境教育法規

環境正義與法律
台灣歷屆總統任內通過的「環境教育法規」簡表
李玉璽整理


蔣中正總統任內
1972年公佈「飲用水管理條例」
1972年公佈「國家公園法」
1974年公佈「水污染防治法」
1974年公佈「廢棄物清理法」

嚴家淦總統任內
1975年公佈「空氣污染防治法」
1975年公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蔣經國總統任內
1983年公佈「噪音管制法」
1986年公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李登輝總統任內
1989年公佈「野生動物保育法」
1992年公佈「公害糾紛處理法」

陳水扁總統任內
2000年公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1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2年公佈「環境基本法」

2003年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

馬英九總統任內
2009年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2010年公佈「環境教育法」,成為台灣從環境正義理念推動環境保護與永續環境教育之重要法律依據,而健康權的維護(食品衛生)、自然生態保護、節能減碳、垃圾減量、公廁整潔、污水處理、綠建築的推動、地下水的保育等等,則是台灣政府以及民間依據「環境正義」的理念所推動的具體作為。

蔡英文總統任內

2018年空污法三讀修正通過加嚴10年老車排放標準

環境正義已成為全世界追求環境權利平等,減少弱勢族群受害,且追求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的思考與行徑,為維護個人及團體之尊嚴,尊重其特殊與不同之需求,達到自我實現並提昇個人、社區之能力及永續發展。

 

環境法律相關民間團體介紹

環境法律人協會:http://www.eja.org.tw/

台灣經過半世紀的工業發展,環境爭訟案件愈來愈多,一群法律人深感環境案件在公設法扶體系居於弱勢地位,遂於2010年成立「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簡稱EJA」。這些年來,環境法律人協會努力彌補環境爭訟的司法缺口,以理念與經驗說服更多年輕世代的律師加入,同時也串連公民、學者與社團夥伴,協助居民參與環評及爭訟程序,陪伴受害當事人站上街頭、走進法庭。希望透過每一個案例,發掘環境法規的缺漏,為台灣的環境永續奠定穩固的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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