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正義與法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李玉璽老師編輯整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合格)2018.10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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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詞的使用,最早源自美國,在1962年,瑞秋‧卡森(Rachel Carson)發表了著名的小說《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一書後,引起廣大的回響。
1972年,由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倡議,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強調的是要針對本國或世界上真實環境中的議題,進行有關環境的專業知識、態度、技能,並為實踐永續環境而努力的教育。
1980年代,美國針對有害廢棄物多半棄置在非裔黑人、印地安人居住區議題,開始進行反思,例如
(1)上流有錢階級是否為了過更好的生活,而犧牲了貧困階級的環境?(租稅不公,過度向財團傾斜,中下階級租稅負擔過重)
(2)先進國家之所以先進,是不是來自於開發中國家的犧牲(把高污染產業移到開發中國家等)?
(3)都市生活之所以便利,是不是來自於農村的犧牲(比如公司把高污染的工廠設在農村,但是總部卻設在都市)?
針對這些議題的反思,在美國形成了社會運動與環境正義的討論。

1992年美國聯邦政府環境保護廳設置「環境正義局」,台灣除了既有環境法規之外,在2000年以後,也基於環境正義,開始積極制定各種環境教育法規

環境正義與法律
台灣歷屆總統任內通過的「環境教育法規」簡表
李玉璽整理
蔣中正總統任內
1972年公佈「飲用水管理條例」
1972年公佈「國家公園法」
1974年公佈「水污染防治法」
1974年公佈「廢棄物清理法」
嚴家淦總統任內
1975年公佈「空氣污染防治法」
1975年公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蔣經國總統任內
1983年公佈「噪音管制法」
1986年公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李登輝總統任內
1989年公佈「野生動物保育法」
1992年公佈「公害糾紛處理法」
陳水扁總統任內
2000年公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1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2年公佈「環境基本法」
2003年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
馬英九總統任內
2009年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2010年公佈「環境教育法」,成為台灣從環境正義理念推動環境保護與永續環境教育之重要法律依據,而健康權的維護(食品衛生)、自然生態保護、節能減碳、垃圾減量、公廁整潔、污水處理、綠建築的推動、地下水的保育等等,則是台灣政府以及民間依據「環境正義」的理念所推動的具體作為。
蔡英文總統任內
2018年空污法三讀修正通過加嚴10年老車排放標準
環境正義已成為全世界追求環境權利平等,減少弱勢族群受害,且追求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的思考與行徑,為維護個人及團體之尊嚴,尊重其特殊與不同之需求,達到自我實現並提昇個人、社區之能力及永續發展。
環境法律相關民間團體介紹
台灣經過半世紀的工業發展,環境爭訟案件愈來愈多,一群法律人深感環境案件在公設法扶體系居於弱勢地位,遂於2010年成立「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簡稱EJA」。這些年來,環境法律人協會努力彌補環境爭訟的司法缺口,以理念與經驗說服更多年輕世代的律師加入,同時也串連公民、學者與社團夥伴,協助居民參與環評及爭訟程序,陪伴受害當事人站上街頭、走進法庭。希望透過每一個案例,發掘環境法規的缺漏,為台灣的環境永續奠定穩固的法制基礎。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係由1977年來台的美國律師文魯彬所發起(其於2003年八月放棄美國籍,十一月歸化為台灣籍),希望以法律相關活動作為促進環境或棲地保護的平台,支援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的草根運動。我們認為,保護、保育和復育自然環境就是健全社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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