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古典詩主題詩選資料庫分類主題2014 戰爭與災異/災異

臺灣民商法施行所感:作者:林馨蘭

新制頒來歲一更,民商諸法便施行。齊欣自此漸摩易,深望從茲畛域平。

律整可無雀角患,令明應泯鼠牙爭。漫云絕島難同化,帝國延長主義成。

以上資料引用自愛詩網《台灣古典詩主題詩選資料庫》,該資料庫主要選取明鄭、清領、日治時期詩作,依區域與城市、山川與海洋、飲食與物產、戰爭與災異、游覽與感懷等主題進行分類詮釋,詩作內容以台文館出版的《全臺詩》為主,其他詩集與資料庫為輔,詩體兼顧律、絕及古體詩,詮釋內容具有可參考的題解、注釋與延伸閱讀資料。本資料庫的建立,提供網路時代便利的檢索方式,讓文學之美活躍出紙上,在彈指之間領略詩境,感受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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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六法,取自台灣公義電子報「日本時代的六法全書」

根據智慧型全台詩知識庫的資料顯示,林馨蘭18701924),字湘沅,又作湘遠、湘畹,號六四居士,又號壽星。出生在清朝統治下的臺南。於光緒十三年(1887年)考取秀才以後,就屢試不第,乙未割臺(1895)後,舉家內渡祖籍同安。等局勢穩定才返回臺南。曾先後擔任《全臺日報》、《臺南新報》記者,明治三十三年(1900)移居臺北,擔任《臺灣日日新報》漢文部記者,曾以「勞勞生」筆名於該報撰寫「意園詩話」專欄。林氏在詩壇頗為活躍,參與「南社」、「瀛社」、「星社」等詩社,並多次參與瀛桃竹聯吟會、全臺詩社聯吟會等活動,並曾為「崇文社」詩文評議員。大正七年(1918)任教於臺北市太平公學校,夜則設塾育才。大正十三年(1924)逝世。智慧型全台詩知識庫稱其「詩工近體,對律齊整」。

 

由此可見,林馨蘭就是當時台灣時代巨變下知識份子的縮影,林馨蘭原本致力於科舉考試,雖然17歲就考中秀才,但是後來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斷送了以科舉仕進的途徑,到底要留在故鄉,還是前往陌生的祖國?變成困難的選擇,比如開蘭進士楊士芳(18261903),當時經由扶鸞得到神諭「宣揚忠孝,感化人心,勸人向善為要,不必回鄉」,因此留在宜蘭,創建碧霞宮,並接受日本總督府頒發紳章,成為太平紳士,而林馨蘭的同鄉前輩許南英(18551917)「今日飄零遊絕國,海天東望哭台灣」(〈丙申九月初三日有感(去年此日日人登台南)〉)後,選擇繼續在異鄉漂流到老,而比楊士芳、許南英都要年輕的林馨蘭,就選擇危邦不居,先舉家內渡避避風頭再說。然而等林馨蘭再度回台,已經無法以科舉為業,只好活用林馨蘭他治舉業所習得的知識,擔任漢文記者,以及分別在新教育體制下的公學校以及舊教育體制下的私塾擔任教師營生。本首七言律詩就是他生活在日本統治底下,對於新生事物的體會。

新制頒來歲一更,民商諸法便施行。

齊欣自此漸摩易,深望從茲畛域平。

律整可無雀角患,令明應泯鼠牙爭。

漫云絕島難同化,帝國延長主義成。

本首七言律詩,押平聲八庚韻,第一聯述說當時民商法頒行的新聞事件,第二聯則提出林馨蘭對日本官員教化風行能不分畛域的期望,漸磨指的是教育感化。語本《漢書·董仲舒傳》:「漸民以仁,摩民以誼。」,「漸磨易」與「畛域平」相對仗,第三聯則稱頌民商諸法的施行,可以解決因為法律規定不清楚而產生的細小紛爭,雀角鼠牙,比喻司法爭訟之事。語本《詩經·召南·行露》:「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而第四聯則期待總督府的內地延長主義能夠成功,四海同化,本詩嚴守格律,對仗工整,也反應了新時代的變化。

詩人所吟詠的台灣民商法施行這一件事,乃是日本政府有鑑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獨立風潮以及朝鮮三一獨立運動(大正八年,1919年)的風潮,為了避免殖民地反抗,平民首相原敬(18561921)主張台灣應實施與日本內地相同的制度,在原敬的主導下,台灣出現了第一位文人總督田健治郎,並於大正10年(1921年)公佈內地延長主義,大正11年(1922年)公佈法三號,強調在台灣施行的法律,應以施行內地法(日本本國)為原則,以殖民地法為例外,日本政府發布敕令第406號,規定日本的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手續法、不動產登記法、商法施行法等民商事法律,直接施行於臺灣。是當年的一大盛事,身兼報社漢文記者的林馨蘭,不可能對這樣一個重大的新聞視若無睹,因此寫下這首詩。

然而,將「絕島」予以「同化」成大日本帝國的「延長」,雖然理論上一視同仁,具有享受國民待遇的好處,但是另一方面,就是單方面要求台灣一切向日本內地的標準看齊,否定了台灣的特殊性,無視台灣獨特的歴史、文化、思想、傳統,比如為了一視同仁,因此在台灣的學校,也跟日本的學校一樣,獨重「國語」(日語)教育,對於申請「国語の家」(國語家庭,即家中都說日語)給予獎勵,也使得學校中的漢文教育逐漸消失,只能在私塾中勉強存在,身為漢文私塾先生的林馨蘭,想必心中是無限感慨的。

由於台灣的語言習俗都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變的,反應在法律的修正上,也不是所謂的「雀角鼠牙」之爭,因此引發到底要不要將日本民商法全面在台灣實施,還是要保留台灣舊慣的部份予以尊重?當時曾引發廣泛討論,最後決定日本民商法於大正12年(1923年)起實施於台灣,但有關身份的事項尊重台灣舊慣,不適用日本民商法,做了某種程度的妥協。當時台灣人對於「同化」與否,有著又愛又恨的複雜情緒,身為報社記者的林馨蘭,雖然對台灣民商法施行抱持樂觀的期待態度,但是新制是「頒來」的,台灣人只能被動接受,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當時台灣人的悲哀,也是我們現代台灣人要省思民主可貴之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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