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古典詩主題詩選資料庫分類主題:2015 歲時與風土/生命禮俗類選注

同姓結婚有慨,二首之二  作者:陳錫如

同姓由來名分1嚴,結婚難免起疑嫌2。族宗3果得通姻譜4,媒妁5何煩下粉奩6。作嫂作姑7全體備,為甥為姪8一身兼。堪嗟9周禮10循行久,古制如今已不參11

【題解】

本詩為七言律詩,收入《全臺詩》第拾陸冊。中國從西周時代起,即有同姓不婚的觀念,如《國語˙晉語》:「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23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素質。若違反同姓不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上古時代,同姓必同宗,後世則同姓不一定有血統關係,所以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刪去了這一規定。本詩主張同姓不得通婚,應恪守古禮,認為古禮既規定同姓不得通婚,是基於內外親屬的區別,不致產生倫理紊亂,另又基於家族繁衍的規模,只有建立姻親外戚制度,才能讓家族真正枝繁葉茂,所以詩人對於日治時期臺灣人觀念漸漸西化,開始同姓結婚,忽略其後遺症,感到失落與不安。

【作者】

陳錫如(1866-1928 ,本名天賜,字鍾靈,別號近市居士,晚號紫髯翁。清澎湖馬公人。曾從文石書院山長俞秉文學,繼入閩縣,以監生赴闈試,不第。日治時期曾於台灣創「澎瀛吟社」、「西瀛吟社」「旗津吟社」、「小瀛吟社」等多個詩社,致力於漢學之推廣,以詩文獎勵後進。

【注釋】

1.名分:原指所居地位的名義和所應有應盡的職分,此指親屬間的關係。

2.疑嫌:即嫌疑,猜忌、懷疑。

3.族宗:即宗族。

4.姻譜:姻緣簿。

5.媒妁:婚姻介紹人。

6.粉奩:奩,音ㄌㄧㄢˊ,女子陪嫁的衣物。粉奩,盛裝婦女梳妝用品的小匣子。

7.作嫂作姑:嫂,嫁進門的大嫂,指姻親。姑,丈夫的姊妹,指血親。意謂如果大家都同姓通婚的話,姻親和血親就沒分別了。

8.為甥為姪:甥,姊妹的孩子,指表親。姪,兄弟的孩子,指堂親。意謂如果大家都同姓通婚的話,就不必區分表親和堂親。

9.堪嗟:嗟,音ㄐㄧㄝ,表示感傷、哀痛的語氣。意謂古禮不再,讓人無限感嘆。

10.周禮:原指十三經之一《周禮》,中國第一部記載國家政權組織機構及其職能的書籍,中國婚姻制度化從《周禮》開始。此處指周代的禮制,泛稱古禮。

11.不參:不加以參考研究。

(王惠鈴)

以上資料引用自愛詩網《台灣古典詩主題詩選資料庫》,該資料庫主要選取明鄭、清領、日治時期詩作,依區域與城市、山川與海洋、飲食與物產、戰爭與災異、游覽與感懷等主題進行分類詮釋,詩作內容以台文館出版的《全臺詩》為主,其他詩集與資料庫為輔,詩體兼顧律、絕及古體詩,詮釋內容具有可參考的題解、注釋與延伸閱讀資料。本資料庫的建立,提供網路時代便利的檢索方式,讓文學之美活躍出紙上,在彈指之間領略詩境,感受詩意。

936.jpg

2999.jpg

同姓由來名分嚴,結婚難免起疑嫌。

族宗果得通姻譜,媒妁何煩下粉奩。

作嫂作姑全體備,為甥為姪一身兼。

堪嗟周禮循行久,古制如今已不參。

本詩為七言律詩,押平聲十四鹽韻,但是末句「古制如今已不參」的韻腳字「參」卻出韻,不是用十四鹽韻,而是用屬於十三覃的「參」,按:出韻,又名落韻、竄韻、走韻,是指在律詩偶句韻腳上不用本韻之字,而用鄰韻或它韻中的字,出韻與格律詩一韻到底的要求不合,是詩家大忌。但是十三覃跟十四鹽是屬於鄰韻關係,格律詩只允許首句尾字押鄰韻,謂之借韻或襯韻,因此陳錫如這首詩就有了出韻的毛病。

同姓不婚是指同姓氏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的法律制度。與台灣現代司法院大法官基於人權考量,於2017年以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同性不婚」違憲,希望能基於公平理念,讓同志族群可以走入婚姻的問題並不相同。

同姓不婚的由來,據北齊歷史學家魏收(506572)寫的《魏書.高祖紀》記載,北魏高祖孝文帝拓跋宏為了推行漢化,頒布詔書說:「淳風行於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釐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思易質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由此可見,「同姓不婚」這一規定最早始於西周初期,《孟子.離婁》說:「舜生於諸馮,遷於負夏,卒於鳴條;東夷之人也。文王生於岐周,卒於畢郢;西夷之人也。」,同姓不婚是孟子所謂「西夷」之人的周人所創造出來的規定,並非中夏舊俗,到了北魏,執政掌權的鮮卑族也並沒有這樣的傳統習慣,但是基於政治上的理由,因此才由北魏皇帝下詔強制禁止的,也為後代的中華法系歷代法典所繼承。

所謂「同姓由來名分嚴」,在傳統中國,不是只有禮俗上「結婚難免起疑嫌」的意義而已,還具有法律的效力,《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但是同姓範圍有多大?禁止不同祖先卻同姓的人結婚,似乎過苛,因此《大清律例》規定:「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當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同姓不婚的規定,預防功能大於倫常,主要為了繁衍出不健康的後代,避免危害到宗族的生存。但為慮及同姓無血緣關係的問題,因此又按同不同宗而有處罰輕重區別。

台灣詩人陳錫如雖然認為「同姓由來名分嚴」,可是在現存的中國法制史文獻上,單純以「同姓結婚」而涉訟的案件並不多見。早期中國法制史學者瞿同祖(19102008),著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瞿同祖教授在該書中提到一則案例,乾隆時,唐化經娶同姓不宗之唐氏為妻,後因故砍斃其妻。湘撫以同姓為婚律應離異,不承認其夫妻名分,依凡鬥問擬。但是當這個案子送到刑部後,卻被刑部駁回,認為仍應按「夫毆妻致死」問罪,理由是比起「同姓不婚」,「夫殺妻」更是影響倫常,因為窮鄉僻壤娶同姓不同宗婦女者往往有之。只因為是「同姓」,就認為婚姻無效,比照一般人論罪時,明明彼此之間可能結婚多年生兒育女子孫滿堂,卻只因為這麼一個理由,可以逃脫「夫殺其妻」的重罪,道理上說不過去。

雖然詩人陳錫如在慨嘆「堪嗟周禮循行久」,但是周禮上面的理想,其實並不容易實行,所謂「循行久」只是文學家的比喻手法,並非真實,長期以來在「同姓不婚」上存在著法律條文與現實狀況相脫節的情形,因此清末修律大臣兼法律學家沈家本(18401913)建議刪除「禁止同姓為婚」這項規定。他認為:「其氏相同而其祖不同,謂之同姓,名實殊乖」;而且「視其本宗,轉同異姓」,雖屬異姓,卻是同祖,造成近親通婚。

沈家本的意思應該是說,如姓「陳」的人,有原出自「媯」姓,是舜帝的後裔,後改姓「陳」的,也有北魏推行漢化時,強迫將鮮卑的「侯莫陳」氏,改為「陳」氏的,結果兩個不同祖先的同姓之人不能結婚,反而當初「侯莫陳」氏改姓時,萬一有人姓侯、有人姓莫、有人姓陳,反而彼此可以通婚,這才是問題。

因此,沈家本認為禁止「同姓為婚」之律徒存具文。於是《大清現行刑律》刪「同姓禁婚」條,併入「親屬禁婚」項。只要同姓而不同宗,結婚便不受處罰。從而改變了「同姓不婚」的舊傳統。

再者,跟陳錫如(1866~1928)大致同年代的清朝法學家沈家本(1840~1913),雖然久困於場屋,到40幾歲才中進士,可是以父蔭長期在刑部工作的沈家本,接觸《大清律例》時間非常久,對當時實務現場同姓不婚的不切實際,自然比以監生赴闈試不第的陳錫如來得深切,可能也因為如此,才造成律學精深的法學家沈家本贊成廢除同姓不婚限制,而因為未入仕,對於大清律例沒有實際操作經驗的詩人陳錫如,卻誤以為同姓可以相結婚是西化造成的結果,從而加以慨嘆不已的狀況。更何況沈家本所講的「其氏相同而其祖不同,謂之同姓,名實殊乖」現象,其實在清代台灣就有,平埔族在乾隆年間被賜與漢人姓氏,其中以潘姓為大宗,這就很可能與漢人的潘氏之間,造成沈家本所謂的同姓不同宗之現象。如果根據理想中的周禮或法條去嚴格實行,反而會造成很多佳偶會被僵硬的觀念硬生生拆散的悲劇,對敦睦親族維護倫常根本沒有益處。

在近代西方文化傳入之前,法學以及醫學等都被認為是不如科舉仕宦那麼重要,清代科舉考試內容並未包括法學,除了當官或者習幕當師爺,很少能夠對當時的法律有真切的認識,在私塾的教育裡面也沒有關於研習大清律例的部分,雖然蘇軾說:「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但是不懂法律立法或修法原因的士人還是挺多的,因此也就產生 陳錫如「堪嗟周禮循行久」的 誤會了,實際上周禮的理想有其歷史背景,事實上也從未完全實現過,在經過時代變遷之後,順應時勢加以修法乃是必要之舉, 韓非子的心度篇指出:「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道理也就在這裡,在慨嘆「古制如今已不參」的同時,也應當虛心思考為何古制必須要改變?否則只是自己空想作嫂作姑、為甥為姪的名份問題,而沒有看出實際上的問題點或解決方法,就會無補於時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小虎 的頭像
    小虎

    春發雲林又一枝

    小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